对生产型企业获得的科研专项经费的处理建议

来源:支点投资作者:谷米发布时间:2013-06-20

  本文由来是一个生产型企业项目,拥有一个专业研发团队,并每年通过申请可获得较多的政府或国防科研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是与课题直接挂钩,专款专用,收入高于实际成本投入,单业务毛利较高、收入总额超过公司生产销售收入。该企业原本将专项经费挂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依据项目进度进行结转,未确认过收入。但根据合同性质、专项经费规模及项目开展情况,科研经费应作为企业服务性收入入账。针对上述情况,结合企业实际,如题目所述,通过对合同的查看和对类似企业已公开财务数据的对比,针对专项经费类收入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处理建议:
    第一,需要进行收入划分及确认。
  根据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首先需要判断这项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从上述准则来看,专项经费收入中,仅基建项目(如带番号产线改造升级项目、国家投资实验室建设项目等)专项经费涉及的金额符合政府资本性投入的性质,应该形成资本公积;其他属委托研发业务收入,应在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如果还有政府补助性质的收入,应该在收到时作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进行入账。
  第二,需要明确委托研发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
  根据本项目中收集的委托研发合同及类比项目国腾电子(股票代码:300101)招股书中的一些说明,通常国防研发项目的研发周期较长,完成研发后还需要进行可靠性测试,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一次或多次验收。企业应该对自身承接的研发任务进行分析,如果为周期较长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时间节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各阶段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如果为周期较短的,则明确单一的收入确认的时间节点。对于还未验收的委托业务发生的成本,可作为存货核算,在确认收入时再结转至营业成本;对于已收到拨款还未结题的委托业务,在结题前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也作为存货核算,经验收通过后予以核销结转,拨款超支或结余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相关税收的处理。
  企业主要涉及的税收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企业销售的产品,原应缴纳17%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销售给总装用户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进行免征登记备案。
  公司接受委托研发业务获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税率5%。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接受他人委托进行技术开发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仍需要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在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公司如果对专项经费收入进行业务收入确认的审计调整,则应该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就免税事宜进行商议,争取营业税减免。
  公司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公司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境内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符合财政部、国税局规定范围内的技术转让收入,可在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享受所得税减免。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