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否有本质?阶级性是否法的本质?

来源:支点投资作者:林齐鸣发布时间:2013-07-01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在我国的法理学教材中,普遍把阶级性作为法的本质之一。笔者对这一理论持质疑态度。在本文中,笔者虚拟了两个人物的谈话:一位是哲学家柏拉图,一位是他的学生、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笔者糅合了两者的哲学思想,对法是否有本质、阶级性是否法的本质问题进行了浅薄的论述,本文的思想,有不自量力、贻笑大方之处,还望各位读者多多批评指教。
  甲:柏拉图
  乙:亚里士多德
  甲:我亲爱的徒弟亚里士多德,难得今天我们能巧遇在这里啊。最近我们共同的老师苏格拉底先生对法的阶级性发表了他的看法。他的雄辩依然是那样有感染力,他的逻辑依然是那样说服力。
  乙:我亲爱的老师柏拉图,我想我们共同的老师苏格拉底先生提出的那三大观点的重心,是放在两个问题上:一个是关于本质本身的,一个是关于阶级性是不是法的本质的。我们不妨也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吧。那么,本质这个东西,到底是否存在呢?又存在于何处呢?
  甲:本质是存在的。本质是一种理念。存在于理念的王国。这种理念投射在具象世界上,形成了某种有缺憾的存在,我们可以称之为定在,就是我们所看到的各种事物。
  乙:据我所知,中国古代也出现过一个知名度与我们三个人不相上下的智者,叫做老子。他的观点与你相似,都是二元论的。认为具象世界之外还存在一种道,道的运动生化出万物。这种道是不可言喻的,看不见摸不着,也许是一种道理,或者是一种自然理性,或者是你所说的理念。但是我认为这种观点太玄了,不容易理解。你凭什么认为这种理念就存在呢?
  甲:这并不难理解,让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先让我们写一个字(圆),然后画一个圆。我现在来分析,所谓的圆,总有五种存在方式:它可以仅是一个名词,就仅仅是一个名词,我可以把这个名词用在任何地方,我说这个方桌是圆的可以吗?
  乙:这就像乔达摩·悉达多的教经中所说的那样:指是指,月是月,若以指为月,则指月皆失了。你说这个方桌是圆,那么圆就只剩下单纯的词这一个属性,与其他名词没有不同。
  甲:正是如此。然后我们赋予这个圆以定义,它是一个由到某一点的距离都相同的点所构成的集合,或者一条线段以它的一个端点为中心旋转一周而形成的。于是圆可以是一个圈,也可是一个面,定义是它的第二种存在方式。当然,它也可以是一个存在在我们的感官能感知的世界中的圆,比如杯子是圆的,月亮是圆的,但这种圆只是看上去圆,而绝不是最圆的圆。这是它的第三种存在方式。它也可以是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中甚至是理想中的,就像所谓的直线,向两个方向无线延伸,这种东西只能存在于我们的想象中,圆也是一样。而在此四种存在方式之外,圆它作为自己本身而存在着,而只有这个存在是绝对的、完满的和真实的,这才是圆的本真的存在。所以一般比个别更真实,是一种本真的存在。这就是圆的本质。
  乙:这就是为什么我说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的原因。我能完全理解你的意思,却不能接受你的看法。我认为不是一般比个别更真实,恰恰相反,个别比一般更真实。我们可以想象,苏格拉底老师和人,这两个实体,在实体性上是有差别的。苏格拉底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存在,而人的实在性相对来说较弱一些,它依赖于苏格拉底这样的具体的个人才能存在。本质就是蕴含在事物之中而非事物之外的。所以与你的二元论不同,我的哲学是一元论的。从这一点出发,我认为事物具有四因: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一定质料按照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事物,其内部的动力如一团火一样催进着它,向它的目的发展变化。我的优势在于,我能够通过对一个个具体的经验的客体的考察和把握,总结出他们的本质。这是科学得以诞生的基础。这也要归功于苏格拉底老师,他创造了归纳推理和普遍定义的方法。这两件事情都与科学的始点有关。而你的理念论,和你的忠实信徒康德那硬生生地创造出一个物自体的存在一样,都是没有根基的,告诉我,那你又打算如何去理解这些在经验世界之外的理念呢?
  甲:我承认这是一个难题。但我和我的信徒康德一样,创造出一个理念王国或者物自体的世界,只是为了使我们的哲学体系更圆满。按照合乎逻辑的推理,这样的一个理念王国或者物自体的世界应当是存在的。苏格拉底老师与人辩论,难道是为了把对方驳倒,以显示他的智慧吗?不是。他只是引导那些尚未开化的人们。他可以引导一个无知的孩童发现一些深奥的几何学知识,而没有把这些知识直接灌输到孩童的大脑中,这说明即便一个无知的孩童,他的灵魂里已经具有了对理念的认知。我们的灵魂是与理念世界同在的,是无所不知的。只是我们降临到尘世来的时候,遗忘了这些知识。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通过学习和训练,重新回忆起这些早已埋藏在我们心底的知识而已。
  乙:这实在是玄之又玄的说法啊。这种夹杂着神秘主义的观点甚至是不容易辩驳的。因为它已经成为一种信仰,蕴藏在你心里。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达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事物是有本质的。作为西方哲学和人类智慧的一个起点,我们的这一观点被后世的人们所赞扬和沿用。
  甲:就算我们不发表这个看法,这种观点也必然被后世的人们所发现。因为这种对本体、本质、实在、存在的追求,已经深深地烙印在人的灵魂之中。固然有些人怀疑本质的存在,但这种怀疑也必须是立足于我们对本质哲学的建构之上的。哲学是起源于一种惊异。我们见到这个世界,惊异于这个世界的奇妙:那些千奇百怪的存在物,其本身就包含着秩序和建构,一种事物和关系的自然秩序就摆在那里。
  乙:于是我们产生了某种对存在的信赖,对存在物之中具有确定的本质的信赖。我们的科学只有建立在这种信赖上才能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那些怀疑——对本质是否存在的怀疑。不过这种怀疑并不会对我们产生太多影响。这些怀疑是在提醒我们,就算我们看到了一万只白天鹅,也不要忘记还有一只黑天鹅的存在。我们所谓的本质,和后世的那个叫做维特根斯坦的人所提出的家族相似的说法之间的差异点说白了在于:家族相似的特点是虽然聚在一起,但组合较为松散,而我们所谓的本质是紧缩在一起的,就像质子和中子组成的原子核那样。但无论如何,我们的科学都仍然在苏格拉底老师的归纳推理的方法指导下进行着,本质与家族相似之间并无鸿沟。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些怀疑本质是否存在的人,按照你关于灵魂的观点,我想也许他们的灵魂之中就烙印着怀疑两个大字,是吗?
  甲:没错。人的灵魂是很奇妙的东西。如果你怀疑灵魂的存在,那么我说灵魂不是那种与你的肉体所对立的东西,而是一种紧紧地附着在、融合在你的所有思维中的一种东西。你一旦观察和思考,它就对你发生着作用。这种灵魂如果片面理解,可以解释成一种思维方式。人与人的不同,实际上是一种观念或者说思维方式的不同。当然,这种灵魂要比思维方式涵盖得更广些。这种灵魂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改造。先天的因素,比如基因,这在科学看来确实是一种相对确定的东西。我们从表象上看男人和女人的差别,可能有很多肤浅和直观的说法,但是在基因层面上观察,有一个让人惊讶的结论是,在人最初作为受精卵开始发育的前六周,所有人都是女性。在第六周,某一个基因发生作用,刺激胚胎产生雄性激素,才把一部分人变成了男性。这个发现实在令人震惊。这些激素足以把女人变成男人,在被称为泰国的一些奇怪国度里,很多男人又用激素把自己变成女性。这就证明了人的先天因素,某种激素分泌的多少,对人的性格、脾气、气质、思维方式,是有巨大影响的。后天的因素影响也是巨大的。比如有个叫弗兰克的法学家认为,人类追求法律,实际上如同孩童寻求父亲的庇护,是灵魂中的一种自然的对父权的依赖。而一个叫做萨特的哲学家,他之所以成为一个反传统反官方,以至于连颁给他的诺贝尔奖都拒之门外的人,与他幼年时与继父的感情极端恶化,以至于他的灵魂里缺乏对父权的依赖有相当大的关联。这种属于每个人的灵魂一旦形成,你就成为了你这个人,你就有了属于你自己的世界观。中国人有个说法叫做酒逢知己千杯少,所谓的知己,就是具有相似的灵魂的人,于是他们对世界的看法和对人生的感悟就有了相似性,他们之间就有一种呼应和吸引的感觉。
  乙:按照你的说法,我可以这样推论:那些自然的东西,比如房屋,树木,它们的本质是与它们的存在相同一的。而人因为有灵魂,有理性,是自由的,自在自为的。他可以通过一系列的选择,最终形成他的本质,也就是你说的使他成为他自己的那种灵魂。而在此之前,他就已经存在了。所以人是一个存在先于本质的生物。那么我们对于法律的本质,是否也可以做相似的理解呢?人是一种存在先于本质的生物,那么人类社会也是存在先于本质的,作为人类社会一部分的法律,它与社会的关系又如此亲密,就也应是存在先于本质的。本质是逐渐形成,不断变化的。
  甲:你告诉人们实体即本体,现在你要推翻这种实体本体论吗?
  乙:我们所要讨论的法律,或者说大一点即人类社会,看来并不是如同树木和房屋一般的客体,而是一种关系的结构。人们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依存并与物发生联系。似乎应当用关联本体论代替实体本体论。实体本体论是单个的实体就是本体,而关联本体论,有点近于建立在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的这样一个事实上,把人与人之间关联而成的一个集合称为本体。
  甲:如果把你的观点反过来看,与实体本体论同样错误的是,将一切淹没在主观性,归根结底是功能性中,彻底否定“本体性”,彻底把法所可能具有的目的,比如正义、公平、自由等等看作是无谓的东西。那种尼可拉斯·卢曼的极端功能主义,据他的说法,法仅仅由程序产生,程序是法的惟一的效力性与合法性来源。这种说法带来的危险是,法完全被置于立法者支配之下,成为独裁的工具。
  乙:而把阶级性看做是法的本质,也具有这种危险。甚至或者可以说,这种理论就是为了造成这种危险而服务的。
  甲:这些是政治学的事情。我们放在后面讨论。现在我们两个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让我们来回顾一下。首先,事物是有本质的,无论是出于一种对自然秩序的信赖还是一种我们内心对秩序的渴望,至少这种假设构成了人类认知的基础。构成了我们共同的老师苏格拉底的那种普遍定义和归纳推理的基础。其次,存在与本质可能是不同步的,人作为一种存在与自然不同,他具有理性,可以进行各种选择,具有自由意志。但是我们也需要从另一个角度来想:这种自由意志,是否真的能够逃脱决定论或者说宿命论的控制:在中国的一部神话小说中,有一只神通广大的猴子自以为了不起,但是跑了很久也没有跑出乔达摩·悉达多的手掌心。如果把乔达摩悉达多的那种循环因果的宗教成为命运的话,这只具有反抗精神和自由意志的猴子似乎也注定被命运所控制,不得解脱。
  乙: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我想如果我们解决了另一个问题,也许这个问题就不需要回答了。这另一个问题是:关于本质的定义,应当是封闭式的呢,还应当是开放式的呢?按照刚才的那个比喻,虽然有点不太恰当:我们在欧洲所见的,都是白天鹅,于是人们把白色和一种会飞的、脖子长长的,习惯浮在水面上的优雅鸟类一起当作天鹅的本质。人们后来在澳大利亚发现了黑天鹅,那么这种黑天鹅,算不算是天鹅呢?
  甲:你的问题抽象来说就是:当一个事物被人们确定了所谓的本质,这种本质就成了区分这个事物和其他事物的关键点。但是后来发现了一些事物,具备我们所确定的本质的几个要素中的一部分而不具备另一部分,那么我们是否能把它归入那类事物里面。
  乙:理解得完全正确。比如法的本质如果是阶级性,那么民间法或者国际法就不具备这个本质,那么,要么我们说国际法不具备法律的本质,它不是法律。这就是封闭式的本质;要么我们说,国际法是法律,所以法律的本质不是阶级性,而应当把我们所惯常以为的法律,比如国内法,放在一起,找出它们的共同的根本属性,修改法律的本质,这就是开放式的本质。
  甲:这看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在开放式的本质中有一个前提,就是已经打算想要把国际法看成是一种法律,此时就预先放弃了阶级性作为法的本质。
  乙:嗯,看来确实如此。刚才我们讨论的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关系,与这个问题实际上有共通之处,所以我认为能够把它们一起解决。它们的共通之处在于:既然我们不能去经验事物的本质和真理,那么如何去判断一个业已决定的体制是否应当吸收新的东西?我们只是宣称我们发现了事物的本质,然后用这本质来排斥异己,拒绝接纳新的东西,实在是一种独断。甚至或者被独裁者利用,就更不幸了。
  甲:也许我们在这一条路上走不通,但是我们可以尝试其他的道路。让我们来看看与我们所讨论的阶级性相关的一些理论吧:这些理论依照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所处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把人类划分为各种阶级,一个阶级把另一个阶级踩在脚下,被践踏的阶级站起来反抗,把过去奴役他的阶级打倒在地,人类社会就是如此糟糕的一部循环往复的血腥史吗?刚才我们谈到把阶级性作为法的本质,也许是为了使法完全被置于立法者的支配之下,那么这些统治者为什么要把阶级性作为一种愚民教育的工具呢?
  乙:大概最开始是被迫被愚弄的,但是被彻底地愚弄之后,竟完全相信了吧?我们刚才谈到了存在先于本质。人是一个可塑造的生物,他首先存在在那里,就像一张白纸。继而被民族社会的种种特性所涂染,最后就变成与他所在的那个社会相同的颜色,拥有了民族的习性,被安插了各种偏见式的观念,于是就变成民族的一员了。
  甲:希罗多德在他的《历史》一书中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一个绝妙的例子:当大流士做国王的时候,他把在他治下的希腊人召了来,问他们要给他们多少钱才能使他们吃他们父亲的尸体,他们回答说,不管给多少钱他们也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的。于是大流士又把称为卡拉提亚人并且吃他们双亲尸体的那些印度人召了来,问他们要给他们多少钱他们才能够答应火葬他们的父亲。这时他要希腊人也在场,并叫通译把所说的话翻译给他们听。这些印度人高声叫了起来,他们表示无论如何他们也无法接受这种可怕的行径。
  乙:这种渗入骨髓的意识,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的本质,一个民族中大多数人的本质,实在是难以改变的。在形成之后,彻底改变之前,这种本质将会以各种形式,在多数人的集合或者个别人身上表现自己。因为民众已经对此种本质形成了深深的认同感。一群习惯被奴役的人民的内心中,实际上与专制体制是惺惺相惜的。
  甲:这一点在中国的历史上的反映尤其为甚。据我所知,名声在刚才我们提到的老子之上的思想者,叫做孔子。在他那里没有我们这样思辨哲学,只有一些老实的道德教训。他不相信什么玄幻的上位存在者,不相信鬼神。他所信仰的道德被称为礼。而这种礼是自然存在于民间的,所谓礼失而求诸野。他所坚持的一元论与你一样,都认为应然包含在实然之中。后来他的半个传人——董仲舒把皇帝神圣化了,把最高的天的意志和皇帝的意志合而为一。中国的管理体制是以家族伦理为基础的,家庭组成氏族,氏族组成地域行政区划,地域组成整个国家。在氏族和家庭中,族长都是最高的。而皇帝则是整个中华大家族的族长,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大家庭,所以儒家的学人说修身、齐家、治国、安天下。齐家之后就是治国,国是放大了的家。我们总体来看,在中国,人与人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那里很少有贵族,基本上只有行政职务的区别。通过科举制度,平民的子女可以成为高级文官或武官,而即使位高如宰相,只要皇帝罢免了他或他告老还乡,就又变成了平民。在中国,等级其实只有两个极,一个是皇帝,一个是平民。皇帝也并不是冷冰冰的尘世的霸者,而是把平民看做自己的子民,自己作为家长。他的荣耀和威严都表现为一种慈祥,而他的子民都像是他的未成年的子女,所以在中国要实行民主时,掌权者总以为民众民智未开。由于最上位者的天的意志就表现为皇帝的意志,于是在中国缺乏一种普遍的主观性,所有的主观性,都在皇帝那里。只有他是自由的,其他的人便浑如羊群一般,在他们那里,只有一种客观性。
  乙:在这样的一个国度之内,在政治上,民众是平等的,又是无主体性的。主体性都在最高的统治者那里。而民众和官员之间又可以通过考试选拔的方式方便地流通,同时官员的行政职位是不能世袭的。在经济上,土地在古代的中国是可以自由流转的。而大部分的耕种者,其自身都有土地,在一个村落里,氏族占据着主导地位。氏族在经济上的继承制度与政治上的嫡长子继承制不同,是无差别平等继承的。祖先的土地,能够顺利地交给子女们耕种。而有一种说法是,在古代中国,孝道如此兴盛,功利方面的原因是子女为了获得父母对其继承自己土地的许可。当然,实际上,孝道构成了这个国家的伦理的基础。所以这样的国家里,是不可能产生所谓的阶级的。那么现在我们可以说,之前我们认为把阶级性作为法的本质的理论,其目的就是为了造成那种风险,即把法完全置于立法者的权威之下进而成为合法化统治者意志的工具的看法是偏颇的。